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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实施

admin 发表于:2026-02-28    
              

           本报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张胜)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和两项配套技术规范,对2012年发布的相关标准作出修订。新标准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好天气”的标准将更加严格,以更好地保障公众健康。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综合考虑国内外PM2.5污染暴露健康影响的科学证据、保护生态环境及社会福祉、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本次修订将PM2.5年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每立方米10微克,二级限值调整为每立方米25微克;日均浓度一级限值调整为每立方米25微克,二级限值调整为每立方米50微克;同步收严了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三项污染物浓度限值,总体与世界卫生组织最新版《全球空气质量指南》第二阶段过渡值相当。

此外,本次还同步修订标准配套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 633—2026)更新了AQI中PM2.5和PM10的分级浓度限值,细化不同空气污染物的敏感人群,引导公众在污染天气时采取针对性预防和保护措施。《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HJ 663—2026)对现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方法进行了完善,新增例外事件定义和相关要求,引入三年滑动平均评价方法,细化数据修约要求,提升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据悉,新标准采用分阶段实施方式:第一阶段自2026年3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执行过渡阶段浓度限值,即PM2.5年均和日均浓度二级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30微克和每立方米60微克;第二阶段自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修订后的PM2.5、PM10、SO2和NO2浓度限值。

该负责人表示,新修订标准发布后,生态环境部谋划实施新一轮空气质量改善行动,指导各地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因地制宜规划空气质量达标路径,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系统推进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等领域的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同时,完善配套监测方法能力体系:在监测方法方面,持续推进相关监测标准制修订,推动监测方法等效性评估机制落地实施;在监测项目方面,加强对重金属等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和风险评估;在监测能力方面,不断增强国家大气环境监测网络的数智化水平,支撑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此外,还将系统推进新标准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加大对各地推动空气质量改善先进经验与重大成果的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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