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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对假劣疫苗加大惩处力度是当务之急

张海英 发表于:2019-04-23    
原标题:对假劣疫苗加大惩处力度是当务之急

疫苗管理法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为加大违法成本,草案二审稿提高罚款额度,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元人民币。

去年到今年,有关疫苗的立法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其中,相关法律草案不断修改的特点之一,是对假劣疫苗的罚款额度不断提高。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标准是“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过去对假劣疫苗的罚款额度就是参考这一规定。

去年正在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草案中有“疫苗条款”,该草案把生产、销售劣药的罚款标准提高到“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很多人认为,对假劣疫苗罚款也应参考这一标准,相比原标准,这一罚款额度提高了5倍,获得舆论肯定。现在,疫苗管理法单独立法,最高处罚货值金额的30倍,体现了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立法宗旨。

相比现行处罚标准,对于假劣疫苗的罚款,疫苗管理法草案的罚款额度上限提高了10倍。而且,该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假劣疫苗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劣疫苗罚款额度的“步步高”,既体现出疫苗不同于一般药品的立法思路——对疫苗的管理比药品更严格,也体现出立法者高度重视各方意见——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公众均提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总的来说,体现了立法“步步严”。

立法“步步严”是一种进步。这不仅说明立法者对假劣疫苗的社会危害认识更加深刻,也折射出这部法律的立法博弈不是很激烈,相反形成了一种共识——对假劣疫苗加大处罚力度。虽然尚不清楚后续法律草案如何变化,但目前呈现的“步步严”令人欣喜。

无论是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还是其他假劣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无不是为了私利。打假治劣的最有效的办法是提高违法成本,让生产者与销售者不敢想、不敢做。疫苗管理法草案对假劣疫苗罚款额度“步步高”,充分体现了这一立法思路。

有关方面对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开出的罚单,已经折射出从重处罚的思路——罚款91亿元是顶格处罚罚单,获得了舆论肯定。但由于现行法律存在局限性,还不是最理想的罚款额度。一旦疫苗管理法草案正式获得通过,对类似案件的罚款额很可能再创纪录。

罚款只是处罚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有惩罚性赔偿等处罚。根据此前公布的疫苗管理法草案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还需要明确惩罚性赔偿标准,这个标准也应该体现出从重原则。

可以说,对假劣疫苗加大违法成本是应有之义,因为再严厉的处罚也不是目的,而是为了震慑违法者,不让其自我伤害、危害社会。疫苗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再严厉的处罚也换不回某些受害者的生命与健康。所以,法律层面对违法者处罚越重,震慑作用越明显,越有利于保护公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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