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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admin 发表于:2026-04-03    
                 

人民网西宁4月2日电 (记者杨启红)3月30日至4月1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青海省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青海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阶段,将有助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条例》紧扣行政执法监督的关键环节和核心要求,构建起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共二十一条,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健全监督体制机制方面,《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工作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支持和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职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予以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协调衔接,避免重复监督。

细化监督内容与方式方面,《条例》列举了十三项监督内容,涵盖执法主体、权限、程序、决定合法性以及整治有案不立、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规定可采取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综合运用案卷评查、质效评议、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多元手段。

强化监督措施与刚性约束方面,《条例》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说明情况、调阅复制案卷、组织专家论证等;对未履职或存在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的,可制发监督督办函、监督意见书;对拒不执行或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政府制发监督决定书,并可约谈相关责任人、通报典型案例。

此外,在加强队伍与信息化建设方面,《条例》要求配备专业化监督人员,健全特邀监督员制度;推进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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